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: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。英文名称:Fujia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:FJCIA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福建省内通信运营企业及其服务业、通信建设参建企业、电信增值服务企业和通信产品生产、经营、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家、学者自愿参加,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以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落实科学发展观、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方针政策,坚持面向会员,为会员开展各项服务,充分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为促进我省通信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——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的业务指导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——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住所:福州市五一中路57号。
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
(一)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和要求,取得政府部门的扶持和帮助。积极推进行业自律、诚信建设、通信资源共享等工作。
(二)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开展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咨询服务,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对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,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,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维权服务。
(三)关注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。组织研讨、调研等活动,提出有关企业发展、改革、经营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或建议,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。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外部环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。
(四)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,组织开展管理培训和新技术、新业务培训;组织开展有关科研、技术教育、生产与经营服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,提高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。
(五)组织开展评先创优、服务质量用户评价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等活动,帮助会员单位创品牌和塑造良好形象,推动会员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。
(六)为会员单位举办展销、展览、展示会等,推广应用新业务、新技术、新设备,为会员单位拓展商机。
(七)组织会员单位赴国内、国外以及境外地区参观考察,进行业务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交流,促进业务技术协作、合作。
(八)编辑印发《通信行业协会简报》和建立协会网站,为企业搭建交流、沟通平台。
(九)完成省通信管理局委托交办的全省电信业务咨询及受理、全省所有运营企业及IP企业年检及换证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等工作任务。
(十)提供会员单位所需的其它服务。
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、单位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。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。
(三)在我省通信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(四) 团体、单位会员:必须是本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业、事业单位及相关法人组织。
(五)个人会员:
1、本协会会员单位的各级领导。
2、热心于通信事业,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者。
3、从事通信事业的教学、科研、新闻出版等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经常务理事会讨论(闭会期间由秘书处)批准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三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提出工作建议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不遵守本章程,视情节轻重,本协会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、任务和重大事项;
(三)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,报省民政厅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,需更换、增补理事的,由推荐单位提出,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有关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,听取和审查各机构的工作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,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;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;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负责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中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二)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工作;
(三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负责协会会刊的编辑和发行工作;
(五)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行业特点设立若干个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作为分支机构。本协会是各分支机构的统一法人代表,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,并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任务。
本协会换届改选后,对不再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上届常务理事,授予“荣誉理事”证书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社会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利润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、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,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